(2017)川1521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邓学礼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学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1刑初10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学礼,男,1973年10月16日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学礼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学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邓学礼在宜宾县观音镇刘鼎清家一楼楼梯间过道内,将被害人宋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红色宗申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被盗两轮摩托车藏匿于宜宾县观音镇其老家猪圈内。2017年2月22日,邓学礼主动到宜宾县公安局观音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民警在邓学礼家中依法扣押了被盗摩托车,后发还了宋某。2017年2月27日,经宜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邓学礼盗窃的摩托车被盗时价格为287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学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价格认定意见书及通知书,领条,到案说明,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人叶某、陈某、余某的证言,被告人邓学礼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学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邓学礼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邓学礼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邓学礼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学礼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彭乃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田 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