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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罗定军诉何雪强、舒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庆军,何雪强,舒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初1147号申请人:罗庆军,男,汉族,1974月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申请人:何雪强,男,汉族,1976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申请人:舒杨,女,汉族,1980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庆军诉被告何雪强、舒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定军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雪强、舒杨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房权证监证第06553xx号、第06553**号)进行查封,查封额为62万元为限。申请人以保证人刘安会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住房(新房权证监证第06510**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庆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何雪强、舒杨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住房(新房权证监证第06553xx号、第06553**号),查封限额为62万元,查封期限至2020年4月5日止;二、查封刘安会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住房(新房权证监证第06510**号),查封期限至2020年4月5日止。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罗庆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米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 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