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长和申请执行龙江县七棵树镇高地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和,龙江县七棵树镇高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204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和,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龙江县七棵树镇高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王长和申请执行龙江县七棵树镇高地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黑0221民初2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长和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21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言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