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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与吕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吕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30民初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天佑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861895854B。负责人:黄海,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红焰,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杰,该支行员工。被告:吕燕,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与被告吕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计7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健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江 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