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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闫兴伦与张支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兴伦,张支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417号原告:闫兴伦,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程辉,灵璧县浍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支尧,男,44岁,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闫兴伦与被告张支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闫兴伦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兴伦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兴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兴伦负担。审判员  解全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庄 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