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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黎某活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活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63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活(曾用名黎某哥),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浦北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8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活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再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黎某活醉酒后驾驶桂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中山市小榄镇跃龙路36号对开路段时,碰撞道路中间的护栏而肇事,事故造成黎某活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公安人员在现场将被告人黎某活查获(未羁押)。经鉴定,被告人黎某活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83.2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黎某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提取血液样本的照片、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及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诊断资料、被告人黎某活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活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黎某活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活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黎某活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活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宏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范玉婷黄雪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