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30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梁泽华与廖强、罗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泽华,廖强,罗华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民初458号原告:梁泽华,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廖强,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罗华秀,女,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原告梁泽华与被告廖强、罗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梁泽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泽华撤回对廖强、罗华秀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梁泽华负担。审判员 江元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运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