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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713号原告吴某,男。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审理的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某某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原告吴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陕KXXX**)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刘某某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某某的工资账户(以协助冻结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