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9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余宗明与江金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宗明,江金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9民初325号原告:余宗明,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泰宁县。被告:江金銮,女,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宁县。原告余宗明与被告江金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余宗明以与江金銮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余宗明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余宗明撤回对江金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余宗明负担。审判员 罗继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久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