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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罗秋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秋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56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秋红,男,1981年2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高中文化,中山市华盛家具公司屏风分厂保安员,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秋红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秋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秋红在其务工的中山市某办公室内,盗走被害人刘某放在办公室抽屉的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手链1条、耳环1对(共价值人民币2380元)。同年12月5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家具厂将被告人罗秋红抓获归案。破案后,公安机关已缴回上述赃物并发还被害人刘某;被告人罗秋红又已退赔被害人刘某全部赃款,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秋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东升分局胜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缴赃经过、扣押笔录及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缴获的物品的照片、中山市东升镇物价检查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照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背支行出具的开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被害人刘某提供的珠宝保证单、发票复印件资料、谅解书及收款收据、证人冯某的证言、被告人罗秋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秋红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罗秋红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秋红归案后又能退赔被害人刘某被盗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秋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罗秋红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秋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静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淑娟蔡静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