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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国新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国新,赵永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2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长浜村(长江路口)。法定代表人:朱国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10-10、10-11号。法定代表人:肖云根。原审被告:朱国新。原审被告:赵永明。上诉人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朱国新、赵永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商初字第00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小刚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夏玉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