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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大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红、唐智昆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大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夏红,唐智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63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大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执行人:夏红,女,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申请执行人:唐智昆,男,汉族,1964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温江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成都市大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夏红、唐智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0506.7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40506.78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夏红、唐智昆尚欠申请人成都市大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140506.78元。二、终结(2015)温江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奎人民陪审员  薛德荣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