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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刘子江、郎殿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江,郎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4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子江,男,1959年12月1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郎殿龙,男,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3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子江与被执行人郎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上述被执行人郎殿龙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郎殿龙所有的登记在郎振名下的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郎殿龙所有的登记在郎振名下的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至法院指定地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延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