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民初7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黎惠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黎惠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7760号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东风东路XX号金泰大厦XX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8825451L。委托代理人:李萌,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炀,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黎惠琼,女,1945年11月16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黎惠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黎惠琼经本院依法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黎惠琼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黎惠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2元(此款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86元,由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余款186元退还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审判长 罗 玮审判员 徐 静审判员 杨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