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执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詹茂株、罗达凤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茂株,罗达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字第1640号申请执行人:詹茂株,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罗达凤,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茂株与被执行人罗达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罗达凤的财产状况,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罗达凤工资收入,其工资收入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罗达凤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世生审判员 黄文兴审判员 陈新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广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