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正中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曾启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正中,曾启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2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正中,男,土家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启全,男,土家族,1967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69号。负责人:万旭志,该行行长。再审申请人王正中因与被申请人曾启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黔江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4民终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正中申请再审称,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判决认定的事实。一、二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二审人民法院却将合同之诉变更为确认之诉。王正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曾启全因邮政银行黔江分行不向其支付到期存款而起诉到一审人民法院。邮政银行黔江分行向人民法院举示了《储蓄账户开户专用凭单》,该凭单机打记录部分记载:户名王正中,证件号码×××,账号×××,起息日为2012年11月22日,到期日为2013年11月22日,年利率为3.25%,流水号为700100。客户必填记载:存款人曾启全以及曾启全相应的身份信息。客户签名处曾启全签名。邮政银行黔江分行经办人龚秀芬出庭作证称系机器故障导致存单机打部分记载显示户名为王正中。曾启全持有该凭单对应的中国邮政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存单号码为渝B8416007049)的原件。一、二审人民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对上述证据的客观表述,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曾启全系中国邮政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存单号码为渝B8416007049)的实际存款人。一、二审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判决邮政银行黔江分行向曾启全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系对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审理的结果,并未变更曾启全与邮政银行黔江分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综上,王正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正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翔审 判 员 谢玥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蹇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