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跃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亚(天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跃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亚(天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1524号原告:天津市跃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吉安里(黄房子服务区)门脸房24-25号。法定代表人杨家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建,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跃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中亚(天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节能环保工业区宝中道17号。法定代表人马长利,执行董事。原告天津市跃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亚(天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跃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跃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62元,减半收取计3731元,由原告天津市跃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筱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