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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2016)民初2445号王志亮诉李连生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亮,李连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2445号原告:王志亮,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陈俊飞,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相宇,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连生,男,195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亮与被告李连生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亮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亮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志亮负担。审 判 长  吴小松代理审判员  罗小明人民陪审员  肖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