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郭金花与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陕0402执734号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金花与你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8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为原告郭金花办理产权证书。二、支付迟延登记的违约金5488.66元。三、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50元。开户银行: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渡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户账号:270401060120100004012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