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蒲吉利与杨世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3101执16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蒲吉利与被执行人杨世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湘3101民初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世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蒲吉利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给被执行人杨世好送达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杨世好已主动履行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共9个月的还款义务,即支付欠款22500元。本院认为,本院(2016)湘3101民初5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已到期的欠款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蒲吉利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已由被执行人杨世好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5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生效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