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姜启明与方树俊李环新疆方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启明,方树俊,李环,新疆方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9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启明,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特变阳光绿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树俊,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新疆方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民康中路32号1单元201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环,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民康中路**号*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方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大��西侧招商市场A座01栋404室。法定代表人:方树俊,该公司经理。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亮,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启明因与被上诉人方树俊、李环、新疆方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9民初4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启明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姜启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启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60元(上诉人姜启明��预交),减半收取3530元,由上诉人姜启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联审 判 员 仝淑莉代理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姜中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