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404民初4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458号之二原告:刘某,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娟娟,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联国,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男,1982年2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原告刘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刘某以已和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郭  美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思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