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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陆锦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33号被执行人陆锦祥,男,197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陆锦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豫0882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陆锦祥罚金20600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陆锦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多次查询陆锦祥银行存款情况及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陆锦祥服刑于河南省洛阳市监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0600元,均未执行,对于被执行人陆锦祥应缴罚金,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陆锦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执行条件成就时,本院立案庭将重新立案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沁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882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军审判员  王慎锋审判员  王保潼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