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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覃乃成与中山市牛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乃成,中山市牛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279号原告:覃乃成,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被告:中山市牛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志彬。原告覃乃成与被告中山市牛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覃乃成于2017年4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覃乃成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乃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覃乃成负担。审判员  吴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