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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执字第9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黄家苹与许林峰、许林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家苹,许林峰,许林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9846号申请执行人:黄家苹,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委托代理人:朱汉平、黄海,依次为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许林峰,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许林青,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14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家苹于2015年12月15日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许林峰、许林青偿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3年6月21日利息为72万元,自次日起以40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判决清偿之日止)、支付律师费155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8260元、公告费1000元、执行费635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12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各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许林峰、许林青及其近亲属、关联企业拖欠巨额债务,涉及大量债务纠纷,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及其他人民法院有众多案件立案执行,名下的财产全部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轮候查封,除已被查封的财产,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9846号案件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执行长 王 羽执行员 李 林执行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雪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