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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1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马安忠、廖晓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安忠,廖晓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1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马安忠,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廖晓俊,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住上饶市信州区,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马安忠申请执行廖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饶民二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廖晓俊应支付申请人马安忠案款48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2990元、执行费50400元,合计4883390元,被执行人廖晓俊未履行。现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廖晓俊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1执12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胜审判员  胡建民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钟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