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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亚松与刘宇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松,刘宇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901号原告:王亚松,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刘宇凤,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松与被告刘宇凤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松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宇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亚松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亚松负担。审判员  李士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耿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