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亚松与刘宇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松,刘宇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901号原告:王亚松,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刘宇凤,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松与被告刘宇凤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松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宇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亚松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亚松负担。审判员 李士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耿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