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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2行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唐礼芳与南京市溧水区社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礼芳,南京市溧水区社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274号原告唐礼芳,女,198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委托代理人许华,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溧水区社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峻,南京市溧水区社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福美、赵立伟,南京市溧水区社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礼芳诉被告南京市溧水区社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及案件所涉当事人之间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礼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礼芳负担。审 判 长  吴 霞审 判 员  骆菊杰代理审判员  王 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陈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