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534杨建军与吴荣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军,吴荣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534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军,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吴荣庚,男,1965年1月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杨建军与吴荣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481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吴荣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杨建军借款100000元。如果吴荣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杨建军已预交),由吴荣庚负担,于给付履行款时一并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吴荣庚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吴荣庚无房屋登记信息,对冻结的吴荣庚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要求解除冻结,对车辆也不要求查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吴荣庚的银行存款、汽车及房屋登记信息。吴荣庚无房屋登记信息,对冻结的吴荣庚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要求解除冻结,对车辆也不要求查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0481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原审 判 员 丁文标代理审判员 陶 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文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