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蔡德练、凌健、王力伟、范洪波、张吉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德练,凌健,王力伟,范洪波,张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99号被执行人:蔡德练,男,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凌健,男,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王力伟,男,1974年8月3日生,汉族,住榆树市。被执行人:范洪波,女,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榆树市。被执行人:张吉,女,1985年9月5日生,汉族,住磐石市。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吉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对蔡德练、凌健、王力伟、范洪波、张吉分别判决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财产和罚金,同时判决没收已被扣押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对蔡德练、凌健等五人没收财产、罚金和没收已被扣押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经刑事审判庭移送,已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本案没收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已被磐石市公安局扣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蔡德练、凌健、王力伟、范洪波、张吉没收财产、罚金和没收已被扣押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追缴违法所得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指定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马利军审判员 孟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