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甘元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元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23刑初130号公诉机关邻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元明,男,小学文化,驾驶员。2016年7月2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2月17日因吸毒被邻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3月1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邻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元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宏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元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20时许至2017年2月17日5时许,被告人甘元明在其租住的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宁安巷XXX房间内,容留王某某、孟某、谭某某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被告人甘元明和谭某某、王某某、孟某尿检,四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还查明:民警在对被告人甘元明租住的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宁安巷XXX房间进行检查时,从折叠桌上搜出一蓝色小塑料瓶,瓶内有白色晶体颗粒状疑似毒品物。后经四川经准计量测试有限公司检测该疑似毒品物重量为0.396克;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毒品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甘元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1、证人王某某、谭某某、孟某、刘某某、熊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甘元明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2份。4、检查笔录,附检查证、现场方位图及照片。5、辨认笔录。6、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甘元明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甘元明曾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甘元明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甘元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对保全的0.396克毒品冰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游文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似浒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执行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