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苏新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苏新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1828号原告: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俞大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周,男,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济南市。被告:苏新同,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原告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苏新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延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文燕原告: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俞大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周,男,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济南市。被告:苏新同,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原告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苏新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王延庆二○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董文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