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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财保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37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申请人):杨某,男,汉族,1984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被申请人:孙某,男,汉族,成年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诉讼保全申请人:史某,男,汉族,1997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本院在审理诉讼保全申请人史某与被申请人杨某、孙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豫1403民保3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孙某所有的肇事车辆皖S×××××号宝马轿车一辆,被申请人杨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人侯贤辉所有的豫N×××××号大众朗逸牌轿车一辆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担保人侯贤辉自愿为该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担保人侯贤辉所有的豫N×××××号大众朗逸牌轿车一辆。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孙某所有的肇事车辆皖S×××××号宝马轿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