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赵增围与范梅、郭建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增围,范梅,郭建芳,师子彤,师子寒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016号原告:赵增围,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范梅,女,194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辛集市。被告:郭建芳,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辛集市。被告:师子彤,女,2005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辛集市。被告:师子寒,女,200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辛集市。赵增围与范梅、郭建芳、师子彤、师子寒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赵增围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增围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赵增围负担。审判员 赵宝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