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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1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大兴安岭裕丰物业有限公司与杨晓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兴安岭裕丰物业有限公司,杨晓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293号原告大兴安岭裕丰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加区卫东嫩源商城。法定代表人孔佑权,职务经理。被告杨晓岚,女,地址:加区地区医院专家公寓楼小区。原告大兴安岭裕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岚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大兴安岭裕丰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兴安岭裕丰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兴安岭裕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洪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任士晶书 记 员 赵玉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