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祥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祥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冬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935号原告呼和浩特市祥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岳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来平,男,该公司法务部主任,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营南街7325工厂宿舍8号楼3单元4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清,男,该公司经理,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长城小区17号楼3单元308号。被告李冬梅,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祥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祥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呼和浩特市祥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祥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浩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何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