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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8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登富与兴文县振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登富,四川彬联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振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8民初1518号原告:黄登富,男,汉族,1958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赵宇,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彬联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环城路北一段。法定代表人:吴少兵。被告:兴文县振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文县仙峰苗族乡满山红村。法定代表人:吴少兵。原告黄登富与被告四川彬联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振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黄登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登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陈利冬审判员  王庸鸿审判员  杨志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