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4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绍兴柯桥莱美缘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县志游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柯桥莱美缘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县志游进出口有限公司,韩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4736号申请执行人:绍兴柯桥莱美缘针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779761-6)。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加会村加会大桥北侧。法定代表人:陈永利,系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县志游进出口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7530864-7)。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安华村。法定代表人韩小林。被执行人:韩小林,女,196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申请执行人绍兴柯桥莱美缘针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县志游进出口有限公司、韩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603执27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388160.35元及利息,另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561元,财产保全费,40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祝宇伟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浙D×××××汽车已查封,实际车辆未找到,已对该车辆进行布控,名下存款19716.69元已强制扣划,实现债权19716.69,未实现368443.66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绍兴县志游进出口有限公司、韩小林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绍兴县志游进出口有限公司、韩小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采取网上布控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3执47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震兴代理审判员 汪强华代理审判员 沈 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银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