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华与翁海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翁海龙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761号原告:林华,女,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其良、李梅玲,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海龙,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林华与被告翁海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林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林华负担。审判员 吴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俞建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