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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苏州市豪凯木业制造有限公司、吴江市青云塑料厂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苏州市豪凯木业制造有限公司,吴江市青云塑料厂有限公司,褚永妹,孙国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213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338号。主要负责人:杨湧,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定峰,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莉,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豪凯木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青云社区梵香村。法定代表人:孙国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江市青云塑料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胜云路东首(震桃公路)。法定代表仁:杨建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褚永妹。被告:孙国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被告苏州市豪凯木业制造有限公司、吴江市青云塑料厂有限公司、褚永妹、孙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7756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唐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