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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永如与江德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如,江德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5民初922号原告:刘永如,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常红,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江德成,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刘永如与被告江德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永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常红、被告江德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永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合计18974.49元(其中:医疗费7788.49元、护理费114.2元×30天=3426元、营��费30元×30天=900元、误工费100元×30天=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12天=36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6日上午9时许,原告因公带挖掘机修村民组机耕路,被告来到现场,阻挠施工,继而对原告拳脚相加,原告被打血流满面,多处受伤。后村委会主任等人赶到报案并拍摄现场,原告当即被送往定远县总医院住院治疗。被告暴力伤人,造成原告遭受极大伤害,家庭经济受到极大损失。被告江德成辩称:事发当日因原告侵吞村民组水利款,我与其理论,发生肢体冲突。从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医院病历材料可以看出,原告的身体状况并无问题,但原告仍然住院长达十几天,都是早上去医院,晚上回家,此举有讹诈我钱财的嫌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6日上午10时许,原告刘永如��被告江德成因为之前的村民组经济纠纷一事发生打架,现场双方相互厮打。在打架过程中,江德成用拳头殴打刘永如眼部,致使刘永如眼部受伤,期间刘永如用拳头还手殴打江德成。刘永如当即被送往定远县总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面部皮肤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外伤性头痛。原告住院12天,共支出医疗费7788.49元,出院医嘱:1、院外康复治疗,定期复查;2、休息三周,加强营养;3、我院随诊。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江德成因为之前的村民组经济纠纷一事与原告刘永如发生打架,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打架过程中也还手殴打被告,原告在此次纠纷中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依法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本院核定原告与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为2:8。本院结合本案所查��的事实,予以综合分析,对原告刘永如的损失项目和具体数额,依法核定如下:1、医疗费7788.4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30元/天×12天),;3、营养费360元(30元/天×12天);4、护理费1370.4元(114.2元/天×12天);5、误工费2556元(85.2元/天×30天),原告住院12天,出院医嘱“休息三周”,故误工期可按33天计算,原告主张按30天计算,应予准许;6、原告为治疗确需支出一定的交通费,原告主张500元交通费过高,本院根据原告住所地及住院时间等因素,综合酌定交通费为200元。因被告江德成的行为未致原告刘永如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刘永如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2634.89元(7788.49元+360元+360元+1370.4元+2556元+200元),被告江德成应赔偿原告10107.91元(12634.89元×0.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德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永如赔偿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0107.91元;二、驳回原告刘永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刘永如负担64元,被告江德成负担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正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敏附:处理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