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何洪森与胡文良、赵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洪森,胡文良,赵雄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319号原告:何洪森,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多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文良,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赵雄伟,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何洪森与被告胡文良、赵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苏吾德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