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宗胜与单满红、焦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胜,单满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45号申请人张宗胜被执行人单满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单满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发现被执行人单满红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每月轮候扣留被执行人单满红工资收入2500.00元,直至扣满121915.00元,此款扣划至申请人张宗胜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内(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凡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