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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贺兰县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文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兰县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文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951号原告:贺兰县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桃林南街居安苑4号楼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正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忠,男,汉族,1957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高中文化,该物业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永胜花园A区4-4-401室。被告:石文兴,男,汉族,1949年2月22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贺兰县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文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贺兰县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兰县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贺兰县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盖焱二○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