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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刑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梁仕明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仕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刑终96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仕明,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仫佬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宜州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仕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2017)桂1281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仕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仕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梁仕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梁仕明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仕明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2017)桂1281刑初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启华审 判 员  秦冬英代理审判员  黄志凡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春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