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国锋、张春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国锋,张春红,吕国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695号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红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旭阳,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叶县。被告吕国锋,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张春红,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吕国伟,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国锋、张春红、吕国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齐勇业审 判 员 刘耀斋人民陪审员 杨 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