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执8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8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关于杨某某与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豫0527执8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某某的汽车,现因该案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五菱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刘军伟审判员 都怀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易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