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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执8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8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关于杨某某与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豫0527执8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某某的汽车,现因该案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五菱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刘军伟审判员  都怀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易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