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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351王传毛与无锡泽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毛,无锡泽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51号原告:王传毛,男,1994年9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孝祥,男,1971年8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无锡泽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胡埭工业园丁香东路20号G座。法定代表人:林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毛与被告无锡泽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传毛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云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燕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