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81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申请被执行人内蒙古同创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汇金大酒店有限公司、刘某某、王某某、刘某、马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刘某公证债权文书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内蒙古同创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汇金大酒店有限公司,刘某某,王某某,刘某,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丰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81执166号申请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负责人郭永昌。被执行人内蒙古同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被执行人内蒙古汇金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75年6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号院。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57年8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店路。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住内蒙古集宁区恩和大街。被执行人马某某,男,蒙古族,1962年3月18日出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电路。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9年6月17日出生,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前进路。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55年4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丰镇市工业区团结里。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55年7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丰镇市工业区团结里。在执行过程中,(2016)乌证执字第46号执行证书所抵押内蒙古汇金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新区迎宾大街汇金广场,建筑面积2917.72平方米作为抵押物。未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的给付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汇金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新区迎宾大街汇金广场,建筑面积2917.72平方米。二、被执行人内蒙古汇金大酒店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但因被执行人内蒙古汇金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三、查封期限自2017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克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康福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