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唐安平、朱鲜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唐安平,朱鲜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596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沈剑。委托代理人:吴义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蒋黎黎,该公司员工。被告:唐安平,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朱鲜丽,女,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被告唐安平、朱鲜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撤诉。审判员 郭晓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